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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了专用发票如何做账?

    发表时间:2017-02-37
    我公司是一家电力安装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一个安装工程项目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办理了简易征收备案,2016年11月份采购工程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如何账务处理?
    1、 采购材料取得发票时的分录
    借:原材料 6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20万元
    2、 专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20万元
    3、 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借:原材料 10.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万元
    1、 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
    2、 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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