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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生儿迁户口,还得再交一次罚款?

    发表时间:2015-08-56
    生于1973年的周甘林,籍贯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十多年前,在珠海打拼的他已经顺利入户,家住前山,不过他的妻子周红梅依旧是老家户籍。
     
    2010年11月21日,周甘林迎来了小女儿的出生,这是他的第二个孩子,属于政策外生育。根据规定,一个月后,周甘林夫妻俩在老家冷水滩区交了5000元社会抚养费,女儿落户在妻子周红梅的名下。去年,周甘林想把女儿户口迁入珠海,不过,在今年3月份,他却收到香洲区卫计局的一纸通知决定书,需要缴纳68577元社会抚养费。
     
    按照《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根据手头保有的冷水滩区计生委发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及交钱票据,周甘林认为,已经在老家缴纳过费用后,香洲区卫计局的征收属于重复征收,并不合理,违反了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因此,周甘林将香洲区卫计局告至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香洲区卫计局撤销征收决定书。
     
     5年前超生了一个女儿后,珠海男子周甘林在老家湖南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如今,他想把女儿户口迁入珠海,却面临香洲区计生部门要征收社会抚养费6万多元的处境。
     
    无奈之下,周甘林把香洲区卫计局告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定周甘林败诉,认为香洲区对周甘林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无误。不服一审判决的周甘林欲上诉至珠海市中院,他认为香洲区计生局属于重复征收。
     
    庭审中,香洲区卫计局辩称,对周甘林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是有事实依据且合法的。该局认为,周甘林的妻子周红梅已被冷水滩单方面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周甘林本人是珠海户籍,并未因超生接受过征收处理。
     
    香洲区卫计局还向法院提供了有周甘林签字的调查笔录,笔录上明确了周甘林是“承认超生事实未作处理,”对此,周甘林辩称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时,是被计生工作人员所欺骗,不过周甘林未能佐证受骗,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据周甘林讲述,早在2013年就曾向前山街道计生办咨询过女儿户口迁入一事,当时对方表示,周甘林在冷水滩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被征收人为夫妻二人,“但是珠海这边只需要我妻子一个人的名字,要把我的名字去掉。”因此,周甘林按照要求又回到老家重新拿到了只有妻子周红梅名字的征收决定书首页,而这个也恰好成为庭审中周甘林未因超生接受过征收处理的证据。
     
    更巧合的是,周甘林的案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香洲区计生局补交了一份证据,是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今年6月23日作出《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撤回了在2010年发给周甘林夫妇的《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
     
    最终,法院也认可了补交的这份证据,认为香洲区卫计局对周甘林的征收决定不属于重复征收,并依此判令周甘林败诉。对此,周甘林表示不服,正在准备上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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