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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可从单位存款账户划费

    发表时间:2015-06-44
         《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省地方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昨日联合公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欠缴社保,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向银行查询存款账户,划拨欠款。新规7月1日起施行。
     
      社保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欠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取向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欠费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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