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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表时间:2015-04-15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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